喀什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凭喀什大学研究生录取通知书,按学校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并办理入学手续者,应事先向学校请假,事假一般不超过两周,病假一般不超过一个月。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被喀什大学录取的研究生,通过入学资格审查和注册审核后即可取得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期限为2年。研究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新生入学3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2)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3)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4)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第十二条 复查中发现新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三条 复查中发现新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必须到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1-2年。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要求可以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应按学校规定的日期到校报到并办理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不能如期注册,可以申请暂缓注册。未能按期注册又不申请暂缓注册、或虽有申请但未获批准,以及未在与学校约定的暂缓注册期限内完成注册,按退学处理。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或其他形式的资助,办理相关手续后,方能注册。
本条不适用于新生的入学注册。
第十五条 研究生因事因病不能按时返校或必须在学习期间离校时,应提交必要的证明并履行相应的请假手续,未履行请假手续或超过请假期限,按旷课论处。请假在3天以内由研究生导师批准(开学后和放假前三天除外);1周(含双休日)以内由学院领导批准;2周(含双休日)以上由学校主管领导批准。研究生一学期累计事假不得超过2周,病假不得超过1个月。请假期满后,应及时返校并办理销假手续。未按时返校或未经批准擅自离校的研究生,按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1) 旷课3天(含)以上不满1周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 旷课1周给予记过处分;
(3) 旷课1周,不满2周者给予留校查看处分;
(4) 旷课2周(含)及以上作退学处理;
(5) 病假在1学期内累计超过1个月者,应办理休学手续;
(6) 事假在1学期内累计超过2周者,应办理休学手续。
第二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如因所学学科调整或其它特殊原因必须调换学科、专业的研究生,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审查同意,学校批准后,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调换学科、专业之后,必须按调换之后学科、专业的培养方案重新制订培养计划。
第二十八条 被喀什大学录取的研究生原则上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确因患病或其他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申请转学的研究生按照《喀什大学转学工作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与要求执行
第三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因病因事可以申请休学1-2年。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导师签署意见,经学院领导同意后,报学校审批。因病休学需提供校医院或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对休学创业的学生可以简化休学批准程序。
第三十条 新生和在校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凭入伍通知书办理保籍入伍手续,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可以保留至退役后2年,保留学籍期间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学校应与其所在的部队建立管理关系。不办理保籍入伍手续者,应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一条 联合培养的研究生按照《喀什大学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执行。
第三十二条 休学的研究生办理休学手续后应离校,由学校保留学籍。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因病休学研究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休学期限1-2年,累计休学不得超过2年;满2年仍不能复学的,应当退学。
第三十四条 研究生休学期满前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复学申请由研究生本人在休学期满之前提前提出,并由导师签署意见,经学院领导同意后,报学校审批;因病休学的研究生申请复学时还需要提供校医院或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应征入伍的研究生在其退役后可申请复学,并按复学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逾期不提出复学申请,按退学处理。
第四节 退学
第三十五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1)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课程学习,未修满规定学分,未完成学位论文的;
(2)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未提出继续休学申请的;虽申请复学但经复查不合格的;虽申请继续休学但未能获准的;
(3)经校医院或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精神病、癫痫病及其他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4)未经批准连续2周(含)及以上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5)学业未结束的研究生需要出国(境)攻读学位或其他者。
(6)本人申请退学的;
(7)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8)符合本规定中其它退学条件。
第三十六条 对研究生的退学处理由学校研究决定。对退学的研究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退学决定书自送交之日起生效。退学决定书无法直接送交的,将在校园网上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视为送交。
第三十七条 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自治区教育厅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退学研究生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办理退学手续离校,其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五节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八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内容,成绩合格,修满学分,完成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德、智、体均达到学校的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并在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审通过后,颁发学位证书。提前完成课程学习,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第三十九条 在学校规定年限内,研究生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内容,但未达到毕业条件的,准予结业并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条 结业后在2年内通过补考、重修完成课程学习,或者学位论文答辩通过的研究生,达到学校的毕业要求,换发毕业证书。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时,毕业时间按换发日期填写。达到学位授予条件的,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审通过后,颁发学位证书,获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一条 对学满1年以上退学的研究生,发给肄业证书;对学习不满1年退学的研究生,发给学习证明;对被开除学籍的研究生,发给学习证明。